十 中分上下自一至五上五甲名焉自六至十下五 名焉原我上五甲歷有私積社谷八十余石效 朱文公社倉之法也使貧民春則受谷于倉冬則加息什二以償子母相傳則惠足以廣而利遂捐使饑年無患種之貧民官社有出辦之良法也恐其久而荒廢特請諸 縣憲案據(jù)發(fā)五 煙民管理三年期滿五 長稟
憲退報迄今數(shù)百年來無異茲今嘉慶年間有三甲煙民劉光祖承領發(fā)放收管于道光四年私卸與一甲程士鱉四甲不與焉其中有無私情尚未可知抑亦另起一端者也持書以示后
大清道光六年歲次丙戌孟夏之吉
廿九世文清 德爽 于春謹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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